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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买方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曹小某诉称,两原告于2016年2月12日向三被告购买房屋,总价人民币1,150,000元,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入住。现房屋已经可以过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过户无果,故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两原告将=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

 

  2、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请,但因系争房屋小产证上注明三年禁售期限未到,故未配合原告过户。希望原告补偿被告一万至两万元钱。

 

  被告田某、于小某未予答辩。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明:本案系争房屋系被告于某一户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动迁协议取得的动迁安置房。A公司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取得系争房屋大产证。被告于某于2017年1月11日取得该房屋小产证,产证上注明“动迁安置房,自2016年12月23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目前该房屋上无其他限制交易的信息。

 

  2016年2月12日,两原告作为买受人,乙方与三被告作为出卖人,甲方签订《私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67.70平方米,总价1,150,000元。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付定金50,000元;2016年2月29日前付850,000元;2016年10月1日前付50,000元;欠房款100,000元,见补充协议;过户时付100,000元无利息。本房屋到了政府规定能过户时不管到时房价涨跌多少,双方都不得反悔,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房屋所有权转移及过户登记所发生税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另见补充协议。协议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该房屋是动迁所得,故出卖人于某、田某、于小某有多套房屋。按现在国家政策出卖人于某、田某、于小某在产权证转移给受买人曹某、曹小某时有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该税收已约定由受买人曹某、曹小某承担。如果出卖人于某、田某、于小某发生其他税收如房产税、遗产税,则出卖人的其他税收由出卖人自理,受买人曹某、曹小某概不负责等。

 

  同时,两原告出具《欠条》,表示欠被告购房款100,000元,约定每交房年度归还本金0-5万元+全部利息按4%年利率计算。

 

  合同签订后,截至2016年10月1日,两原告共支付三被告房款950,000元。2016年3月,三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两原告。

 

  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应支付剩余房款200,000元及其中100,000元对应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自2016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已将210,577.78元支付至法院代管。另,原告表示系争房屋已符合过户条件,不同意支付被告补偿;其家庭名下无商品房,符合购房条件。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1、被告于某、田某、于小某协助原告曹某、曹小某将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被告各自依法承担但被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两原告负担;

 

  2、原告曹某、曹小某应于被告于某、田某、于小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之日支付被告于某、田某、于小某购房款2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每年4%的利率,自2016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私有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房屋登记在被告于某名下,具备过户条件,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且将剩余房款和部分利息支付至法院代管,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关于过户所需税费,双方均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由原告方承担原告方费用,被告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原告承担,其余应由被告承担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法院予以照准。被告田某、于小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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