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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不履行义务,买方应该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诉称,2017年12月10日原、被告经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时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原告,购房款106万元,2018年2月15日双方去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将10000元购房定金转给某公司,某公司再转给被告,后2017年12月14日原告以银行转账转给被告购房款定金13万元,于当天原告又转给某公司25000元,再由某公司转给被告10000元购房定金,原告共计支付被告购房定金150000元。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均拒绝,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购房定金3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0600元及木器漆损失265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第三人某公司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二、法院查明

  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7年12月10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作为卖方、第三人作为居间方,就涉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以1060000元的价款购买涉诉房屋,签订合同时买方交付定金10000元,其余定金140000元于5天内交付;卖方确认于2018年1月15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权。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卖方需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交付给被告定金10000元;2017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定金130000元,通过“随行付”交付给第三人25000元,第三人扣除15000元后将另10000元转交给被告。2017年12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150000元的“房屋买卖定金收条”;第三人为原告出具了项目为“中介费、贷款评估费、贷款服务费合计15000元”的收据。因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权的义务,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15000元中介费损失包括中介费10600元以及贷款服务费、贷款评估费,贷款服务费及贷款评估费并未发生,原告自行与第三人解决;原告将该项诉请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的中介费10600元及装修支出的木器漆款2652元。第三人称,收取原告的15000元包括中介费10600元及贷款评估费、贷款服务费,第三人未提供贷款评估和贷款服务。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唐某、被告严某、第三人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被告严某双倍返还原告唐某定金300000元、赔偿原告唐某经济损失13252元,以上合计313252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涉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交付定金150000元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权的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实现购买涉诉房屋的合同目的,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定金300000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支付的中介费及支出的木器漆款,属于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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